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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重要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
发布时间:2016-07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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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在因教师资格证遗失的补发申请中,取消《教育部关于印发〈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〉的通知》(教人〔2001〕6号)中规定的由“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”的证明。

  二、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回国手续中,取消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存款证明。

  三、在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中,国外院校成绩单不再作为必须材料,并取消以下证明:

  1.取消转学分学习经历证明。

  2.取消学信网学籍注册证明材料。

  3.对申请港澳地区学历认证的申请人,取消港澳地区出入境记录证明。

  4.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获取外方证书的申请人,取消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。

  5.对留学期间在国内有实习经历的申请人,取消实习证明。

  6.对俄罗斯及古巴奖学金项目留学人员,取消预科证明及录取通知书。

  7.对欧洲部分国家留学的认证申请人,取消留学期间的居留卡及其他留学期间居留证明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公告之前,相关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。
    
 
     教育部办公厅
  2016年7月11日

来源: 教育部官网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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